一、增值税相关
进项税额方面: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可以继续抵扣 ]。
保险赔付方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
损失认定方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都属于企业所得税中可认定的损失 ]。
税前扣除方面:企业发生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扣除 ]。
申报方面: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保险公司赔偿款处理方面: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个人所得税相关
减征政策方面: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
免征方面: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四、其他税种相关
房产税方面: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契税方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印花税方面: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
车船税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五、社会保险费方面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