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的过程
1. 申请条件
公司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公司设立: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提交材料
公司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设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 审查过程
材料审查:公司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现场核查:必要时,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进行现场核查。
4. 决定与通知
准予设立: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将决定准予设立登记,并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不予设立: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5. 领取通知书
领取时间:公司登记机关将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领取地点:申请人需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通知书。
6. 后续步骤
领取营业执照:凭《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其他手续:如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
总结
获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是公司或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步骤。申请人需要按照法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最终在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获得《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