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取得的劳动报酬,支付方(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二)》等文件 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核心原则:
只要您(支付方)向个人(不论其身份是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劳务提供者等)支付了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税项目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您就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不因用工形式(如非全日制用工)的改变而改变。 非全日制用工只是区别于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一种用工形式,但它并未改变支付方需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应税所得项目: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在个人所得税上通常被归类为: 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该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比较固定的、持续的劳动关系(即使是非全日制的),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其取得的所得一般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属于提供特定劳务(如设计、咨询、讲学等)完成某一项目,或者关系较为松散、临时性强,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判断关键点在于是否存在雇佣(管理)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通常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是非标准的),其报酬更常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扣缴。
代扣代缴方式:
无论所得类别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都需要在支付环节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累计预扣法”按月计算预扣税款(考虑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纳税人(劳动者)需要按年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如果符合条件)。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税方式与工资薪金不同(预扣率通常更高)。
同样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税款。
用人单位的义务:
准确计算税款: 根据所得项目正确计算应预扣或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额。
及时扣缴: 在每次实际支付报酬时,直接将税款从中扣除。
按期申报缴纳: 在规定的申报期内(通常是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将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
办理人员信息采集: 首次向该人员支付所得时,需在扣缴客户端办理人员信息采集报送。
提供纳税凭证: 依法向纳税人(临时工)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如工资条上的税项显示或在客户端提供查询功能)。
总结与提醒:
必须扣缴: 支付非全日制用工报酬,支付方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准确判断所得类型: 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报酬大部分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扣缴,但最终需依据劳动关系的具体特点(如管理程度、工作连续性)判断。
遵守流程: 需要严格按照个税申报流程进行操作,包括人员信息采集、预扣税款计算、申报缴款等。
风险规避: 不履行扣缴义务(包括扣而不缴、少扣少缴、不扣不缴)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罚款、滞纳金,甚至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签订劳务合同(如项目合同)不能简单等同于排除劳动关系,如果实际具备劳动关系特征,仍需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税。
保留证据: 保留好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考勤记录、支付凭证(银行流水)、个税计算依据等资料备查。
因此,对于贵单位雇佣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临时工),在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时,贵单位必须依法计算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的用工形式和报酬支付情况,确定所得项目的准确分类和具体的扣缴计算方法。